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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向卫新璞、裘莹、李宇立、李大明、吴新忠发出监管函

2021-01-18| 发布者: 龙游百科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2021年1月11日,深交所向卫新璞、裘莹、李宇立、李大明、吴新忠发出监管函:2020年8月19日、8月20日,新疆天山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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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1日,深交所向卫新璞、裘莹、李宇立、李大明、吴新忠发出监管函:2020年8月19日、8月20日,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价涨幅达到异常波动标准,公司于8月20日晚间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其他重大事项。8月24日、8月25日,天山生物(SZ 300313,收盘价:20.7元)股价涨幅再次达到异常波动标准,公司于8月25日晚间披露《异动公告》,称拟通过全资子公司通辽市天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控股孙公司从事肉牛育肥业务,通辽天山出资4125万元,出资比例55%,该事项计划提交天山生物于8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前述投资事项涉及金额占天山生物2019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7.64%,属于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2条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交易事项。根据天山生物于9月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天山生物部分董事、高管于2020年7月已参与探讨前述投资合作事项,并且天山生物已于8月7日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讨论,但天山生物未在8月20日晚间披露的《异动公告》中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及进展情况。8月21日、8月24日,天山生物股票交易连续触及涨幅限制,但天山生物仍未及时披露前述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直至8月25日晚间才在《异动公告》中予以披露。天山生物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你们作为天山生物董事,知悉前述重大事项,未及时要求天山生物披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相关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0年半年报显示,天山生物的主营业务为畜牧业、资产租赁,占营收比例分别为:90.75%、9.25%。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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